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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名电鱼者均被判刑半年以上

来源:菡芷资讯网编辑:热点时间:2024-03-29 05:07:51

原标题:四名电鱼者均被判刑半年以上

电鱼收获一斤四两,名电又抓了一只雉鸡,均被四名被告人在赔款、判刑没落仙途增殖放流后,半年又同时被法院判处半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名电密云法院日前发布消息,均被对于这种非法捕猎、判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,半年定罪量刑时考虑的名电没落仙途主要是行为人的手段,像“电鱼”这种方式,均被足以认定“情节严重”。判刑

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,半年郭某、名电雷某、均被宋某、判刑曹某多次相约到密云区高岭镇的河道内电鱼。2022年5月30日晚,四人在高岭镇域潮河主河道内,采用电鱼方式捕获鲫鱼、麦穗鱼、马口鱼、宽鳍鱲等鱼类,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。除去部分被食用或已腐败的鱼类之外,剩余扣押鱼类总重量694.88克。郭某、雷某、宋某在被抓获后,又向警方交代了他们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: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,三人在高岭镇山区树林内,使用弹弓、强光手电、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和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,捕获雉鸡1只。

在案件查处阶段,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就赔偿事宜与四被告人达成协议,四被告人各自缴纳了11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并在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,委托第三方机构用缴齐的赔偿金采购了品种、数量、质量达标的鱼苗,运送至密云水库指定位置,按照有关放流技术规范进行增殖放流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郭某、雷某、宋某、曹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、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,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郭某、雷某、宋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。鉴于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、自愿认罪认罚,并且在查处期间已经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郭某、雷某、宋某被查获后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狩猎罪行,有自首情节,均依法从轻处理。最终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没收作案工具。

法官表示,四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,既非法电鱼又非法狩猎,造成了生物资源受损,依法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民事责任。此案中,刑事惩治与民事修复功能并用,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,同时实现了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的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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